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施弼堯 被告 薛智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