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鼎旺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彩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4月12日36萬2,250元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