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被告 吳芙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