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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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等27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計100
㎡=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