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柏儒 (原名 周彥彬
趙苡竹 (原名 趙悅婷
一、債務人周柏儒(原名周彥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柏儒(原名周彥彬)、趙苡竹(原名趙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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