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69號原告山水天地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森榮 被告 胡玟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就收音機1臺涉犯毀棄損壞罪嫌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另為不受理,故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外,其餘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其餘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