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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