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小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小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小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小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