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34號聲請人 賴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芸珊┌─────────────────────────────────┐│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3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富邦證券投│富邦幸福證券│12-D00-00-0000000-0│1│1495.9│││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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