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07號聲請人 張傳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8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秀華 │華南商業銀│106年7月10日│152,400元│ND0000000││││行萬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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