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俊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俊佑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4月2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109年9月28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駁回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3至4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查受刑人為附表編號3至5所示犯行已於107年7月18日為警查獲,卻仍不知警惕悔改,於該案偵審期間復為附表編號1、2所示相同或類似罪名之犯行,顯然對於法意識甚為薄弱,自制力明顯不足,自不宜予過度優惠,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受刑人林俊佑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06.25108.06.12107年4月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20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82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9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1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日期109.04.30109.07.09109.05.2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1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6.01109.08.10110.03.18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7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80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81號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度執更字第4280號)附表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7.18107.07.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992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9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日期109.05.28109.05.2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確定判決日期110.03.18110.03.18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8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82號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09年度執更字第4280號)附表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