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以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以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以謙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以謙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蔡以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附表編號6、7備註欄應更正為「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1324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受刑人蔡以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1.22-107.1.24107.1.22-107.1.24107.1.22-107.1.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4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4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判決日期108.4.2108.4.2108.4.2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5.9108.5.9108.5.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151號橋頭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151號橋頭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151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嘉義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4號撤銷緩刑宣告,南高分院110年抗字第171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10年3月17日確定,嘉義地檢110年執撤緩助字第5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蔡以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1.22-107.1.24107.1.22-107.1.24107.01某日-107.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4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4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66號判決日期108.4.2108.4.2108.12.10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9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5.9108.5.9109.1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151號橋頭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15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嘉義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4號撤銷緩刑宣告,南高分院110年抗字第171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10年3月17日確定,嘉義地檢110年執撤緩助字第5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1324號)受刑人蔡以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01某日-107.2.3107.1.26107.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7號等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47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6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判決日期108.12.10109.12.23109.12.23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90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24110.1.25110.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0號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度執更字第1324號)編號8-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蔡以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1.26107.1.26107.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47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47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判決日期109.12.23109.12.23109.12.23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5110.1.25110.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0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0號編號8-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蔡以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0.3.23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4.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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