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謝順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兆聖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秀英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件應以被繼承人黃秀英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請併更正相對人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