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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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0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0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
(二)債務人分別於91年06月及95年09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2年11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16,036元、迄100年11月底積欠案外人175,823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3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明達│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59314││2月21日起││點七一│││元│││││├──┼───┼─────┼──────┼──────┼───────┤│002│新臺幣│謝明達│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52168││2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明達│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1,000│││159314││2月21日起││元整計算之違約│││元││││金。│├──┼───┼─────┼──────┼──────┼───────┤│002│新臺幣│謝明達│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0.5%│││152168││2月21日起││整計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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