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276號聲請人 葉姿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鄔進昌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
0年9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鄔進昌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