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債權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代理人 曾瓊瑤 律師債務人 王龍凱 兼法定代理 應培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廷華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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