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乙○○
1號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於95年間成立協商契約後,又新增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甲○○及 李玉美 等債權人,聲請人應提出於聲請本件更生事件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之規定,與全體債權人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 詹冬梅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受扶養親屬詹冬梅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水電費、保險費、汽車保養費等,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向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保單借款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