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立政治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送達該裁定。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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