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葉銘華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葉銘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