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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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恒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恒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恒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105年9月29日上午││││10時5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00│毒偵字第221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855││事實審││224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8日│106年7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855││││2249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19日│106年8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9號(已│執字第13397號│││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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