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建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建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91號、第15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81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子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91號、第15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且受刑人自97年1210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6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2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1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91號、第1524號刑事判決書、務部
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81號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