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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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蔡耀輝 被告 蔡紀金桃 被告 蔡芬芬 被告 蔡周乖 被告 周慶垣 被告 周慶亭 被告 周振南 被告 周振輝 被告 周建均 被告 周阿蘂 被告 周阿桃 被告 周志勇 被告 周志誠 被告 周志享 被告 周金葉 被告 周彩湄 被告 陳鶴彬 被告 陳鶴洲 被告 陳鶴杉 被告 陳錦雲 被告 楊秀珠 被告周志勇被告周志誠被告周志享被告周金葉被告周彩湄被告 周欣儀 被告 蔡政祐 被告 蔡宜佑 被告 蔡慶儒 被告 蔡佳華 被告 蔡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萬1786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式:34700×85.07×5/11=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