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施妙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冠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