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黃楠傑
被 告 謝木山
洪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05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