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楊明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如容 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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