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41號
聲請人 廖偉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AGALINGMERRYLADYGROSPE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2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41號
聲請人 廖偉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AGALINGMERRYLADYGROSPE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2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