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聲字第263號聲請人 錢敬之 相對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錢敬之供擔保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071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簡字第4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現經本院受理在案,惟因上開執行名義成立前,有消滅及妨礙債權人即相對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聲請人並已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071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071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花簡字第412號案件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0712號強制執行卷宗,及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索104年度花簡字第412號民事卷宗影本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