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 許陳阿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節,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卷宗、107年7月14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編│證券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票載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1│本票│No011034│宏準企業│ 簡嘉宏 │170萬元│99年4月30日│99年12月30日│││││有限公司│││││├─┼───┼────┼────┼───┼──────┼──────┼──────┤│2│本票│No228842│ 簡水來 ││131萬7,000元│99年1月31日│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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