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 劉德華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谷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雖有先位、備位請求,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定之。經查,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
7年9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75,0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4,590元至個人專戶、給付薪資差額203,
739元、補提撥勞工退休金27,986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未來薪資給付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三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而第二、四項分別請求自107年9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自107年9月1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28年又11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0元(計算式:75,000×12×10=9,000,000)。而訴之聲明第五項係請求給付超時加班費、特別休假工資等計203,739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3,739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短提撥之勞工退休金27,986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7,98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231,725元(計算式:9,000,000+203,739+27,986=9,231,7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386元(計算式:92,476-92,179÷2=46,386,小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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