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92號
原 告 康雅庭
被 告 卓鳴 均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1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92號
原 告 康雅庭
被 告 卓鳴 均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1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