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韋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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