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1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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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驁洋
被 告 張淑桂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7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劉桉妮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2,823元,及其中本金47,500
元部分自民國(以下同)95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