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4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旻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陸包(均含包裝袋)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吳旻翰明知愷他命(Ketami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9日晚間9、10時許,在臺中市○○路之吉吉網咖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炮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萬4000元之代價,購買16包愷他命(總純質淨重32.2608公克),而非法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嗣於同年月1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悅豪汽車旅館,警方處理其他糾紛時,其自802號房內衝出,因行跡可疑,經警於大墩十一街463號後面防火巷內查獲,並當場扣得愷他命16包(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行動電話2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旻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旻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且有搜索扣押筆錄、現場查獲照片8張可資佐證(詳警卷第23-24、30-31頁);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6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數量及純質淨重均如附表所示),亦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旻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以身試法,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供己施用,且一旦流通在外,勢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自應予非難,惟衡酌其犯案時年齡未滿20歲,涉世未深,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為佳,併考量被告持有愷他命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
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6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參(名稱、數量、鑑定書文號均如附表所示),係屬違禁物無訛,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定有明文規定,故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又揆諸前開說明,亦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則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屬違禁物(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亦與該毒品難以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另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備註│├──┼───────────┼──────────┼───────┤│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衛生福利部草屯│││(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療養院鑑驗書(││││驗前淨重2.3285公克,│草療鑑字第││││驗餘淨重2.3221公克│0000000000號)│├──┼───────────┼──────────┼───────┤│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762公克,│││││驗餘淨重2.3738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4098公克,│││││驗餘淨重2.4013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315公克,│││││驗餘淨重2.3290公克││├──┼───────────┼──────────┼───────┤│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4325公克,│││││驗餘淨重2.4307公克││├──┼───────────┼──────────┼───────┤│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310公克,│││││驗餘淨重2.3291公克││├──┼───────────┼──────────┼───────┤│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195公克,│││││驗餘淨重2.3169公克││├──┼───────────┼──────────┼───────┤│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484公克,│││││驗餘淨重2.3467公克││├──┼───────────┼──────────┼───────┤│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727公克,│││││驗餘淨重2.3696公克││├──┼───────────┼──────────┼───────┤│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2888公克,│││││驗餘淨重2.2869公克││├──┼───────────┼──────────┼───────┤│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217公克,│││││驗餘淨重2.3181公克││├──┼───────────┼──────────┼───────┤│1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231公克,│││││驗餘淨重2.3216公克││├──┼───────────┼──────────┼───────┤│1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266公克,│││││驗餘淨重2.3220公克││├──┼───────────┼──────────┼───────┤│1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317公克,│││││驗餘淨重2.3296公克││├──┼───────────┼──────────┼───────┤│1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728公克,│││││驗餘淨重2.3713公克││├──┼───────────┼──────────┼───────┤│1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檢│同上│││(檢品編號:B0000000)│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淨重2.3472公克,│││││驗餘淨重2.3424公克││├──┼───────────┴──────────┼───────┤│17│編號1、7、14-15,檢驗前淨重9.3525公克,純│衛生福利部草屯│││度77.1%,純質淨重7.2108公克│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8│編號2-6、8-13、16,檢驗前淨重28.2095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純度88.8%,純質淨重25.0500公克│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