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力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力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附表四所示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空夾鏈袋1包及電子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30、431、432、433、43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首堪認定。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經鑑
驗後,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679號、105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1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105年度毒偵字第1494號卷第22頁、105年度毒偵字第3517號卷第15頁)存卷可參,足認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內皆含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吸食器1組,聲請書亦併為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云云,惟上開扣案物並無檢驗報告證明其上殘留毒品成份,則上開吸食器顯非違禁物甚明,本院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諭知沒收銷燬。然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空夾鏈袋1包及電子磅秤1台,俱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八字第10570983400號卷第5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又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
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雖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6年2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見
106年度聲沒字第59號卷第15至1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然該扣案毒品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6
8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在案,有卷附該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
┌─┬───────┬───────┬─────────────┐│編│扣案物品│檢驗結果│數量/驗後淨重││號││││├─┼───────┼───────┼─────────────┤│一│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2.46公克,│││││含包裝袋)│├─┼───────┼───────┼─────────────┤│二│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3.424公克│││││,含包裝袋)│├─┼───────┼───────┼─────────────┤│三│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後淨重為1.747│││││公克,均含包裝袋)│├─┼───────┼───────┼─────────────┤│四│吸食器││1組│├─┼───────┼───────┼─────────────┤│五│空夾鏈袋││1包│├─┼───────┼───────┼─────────────┤│六│電子磅秤││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