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4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451號原 告 李素嫻 被 告 李萍瑛 訴訟代理人 周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