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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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118號
原 告 黃福銘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順全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