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