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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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錫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