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六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二三○二五九八○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