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49號

原告 劉浩志

上列原告劉浩志因與被告 李慶榮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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