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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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甲○○、己○○、丙○○、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前因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爰暫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期補繳,暨諭知逾期不繳之效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珊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