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68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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