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4號抗告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 張啟堂 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101年度執字第4號裁定提出強制執行異議更正、異議持續狀,既係對上開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裁定有所不服,雖非以抗告狀為之,仍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