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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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滕允潔、陶亞琴、陳麗芬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見本院卷第3頁),聲請人於103年4月3日具狀聲請承辦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事件之法官迴避,因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為聲請迴避,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