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蔣德體
蔣紫蓉 蔣有寰 被告 陳効亮
林威辰 謝忠奇 游麗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14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