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41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 即惠生 醫事檢驗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