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訴聲字第7號原告兼聲請人 鄭淞彬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上列原告兼聲請人與被告兼相對人 鄭坤曜 等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暨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兼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於起訴及聲請狀上補正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之全部所有權人為被告及相對人(已歿者應改列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相對人),並於其上補正該等被告及相對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依補正後被告及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及聲請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曾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4日命原告提出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後之起訴狀,及按該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於同年月25日再命原告補正前揭主文所載土地已歿登記名義人之全部繼承人年籍資料,嗣原告雖提出全部繼承人戶籍等資料,惟仍將已歿者列為被告,即漏未於起訴及聲請狀上補正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相對人,爰定期間命原告兼聲請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