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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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請人 周秀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王俊森王椲達 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於假扣押供擔保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例外情形,倘有其他終局執行程序調上開假扣押卷執行且執行完畢,因假扣押已不復在,足徵受擔保利益人所受之損害額已確定,始無撤回假扣押執行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抗字第2649號、103年度抗字第1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17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臺幣33萬元後,對相對人王俊森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執行。因聲請人已另案聲請調卷拍賣,已不須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經以律師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云云。
三、查,聲請人固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3647號聲請對相對人王俊森強制執行,且因聲請執行之不動產前已為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下簡稱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在案而調該假扣押卷執行。惟查,上開終局執行程序定於民國109年4月7日續行不動產鑑價程序,迄未執行完畢甚明,聲請人復未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致假扣押仍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揆諸上揭之說明,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王俊森所受之損害不能確定即仍可能繼續發生,顯不該當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之要件,即無強令相對人行使權利之理,是本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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