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歐明貴歐明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相澤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2年5月10日│21,769元│0000000││││司羅文水│湖口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