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德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秋媚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2,3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
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