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告 王妘伃
訴訟代理人 黃稚壹 律師
陳鼎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 馮照鈞 」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羅婉燕